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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3]30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8
实施时间: 2013-1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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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打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经信、科技、工商、司法、质监、财政、金融、人社等部门组成的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建立相关部门定点联系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作为联系点,跟踪了解企业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产业转型发展类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在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各区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构建重点小微企业信息征集和信用服务机制,每年对经认定的列入重点支持计划的小微企业在风险补偿、信用贷款等方面提供重点服务。建立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实验区,对小微企业开展批量授信、优先放款试点,实行利率优惠。推动在宁银行加快设置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平均水平,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客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
  四、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运用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宣传企业和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和支持创办中小微企业。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多、配套公共服务完善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从事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以及投资小、确无污染和无安全生产隐患的轻工、手工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及智力型产业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创业者利用现有房屋作为企业住所创业。2014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
  七、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中小微企业中经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经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八、加快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较为完整、服务平台较为完善、中小微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集中区和先进制造业主导型镇街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园建设,对获得省、市级认定的给予奖励。(市经信委,各区政府)
  九、加大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完善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市、区、镇街三级服务中心为核心,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骨干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提升“南京中小企业网”服务功能。加强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市经信委,各区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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