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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3]1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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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及时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协作,切实保障税收收入。
  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按照规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相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部门及项目见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数据已经省级集中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与省级税务部门协商确定的涉税信息传递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其他有关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级有关部门与省级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二)严格保护涉税信息安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提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三)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各级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
  三、切实履行职能部门税收协作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一)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税务部门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要求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四、确保各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保障措施。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理顺工作关系,予以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浙江省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此处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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