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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建发[2013]8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6-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8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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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建设局、外埠在哈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工程、建筑构配件生产施工等经营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部门驻哈市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入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企业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工程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及企业《信用手册》等市场行为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哈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哈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项目部成员一览表,并提供表内成员任职文件、岗位证书、社会保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手续到哈市办理备案。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劳务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企业注册地计生部门(或政府)出具的进哈人员婚育证明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黑施工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埠进哈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后,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哈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哈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允许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哈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其停止建筑施工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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