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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企资便函[2013]19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5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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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信委:
  近期,P2P网络贷款平台危机频发,为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P2P网贷担保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障融资性担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相关风险提示
  (一)借款成本高,担保业务风险较大。目前,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给出的借款利率一般在年化18%-25%,个别甚至高达30%,远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和法律规定。借款利率越高,违约可能越大,担保业务风险也越大。
  (二)网贷平台倒闭风险。个别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股东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风险。个别P2P网贷平台未尽职核查借款人身份,未及时发现、默许、甚至有意设计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权、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二、监管要求
  (一)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二)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三)各市经信委要加强对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及时收集和反馈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担保业务等其他新型担保业务的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肃查处,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情况的排查,防控经营风险,并为2014年年审换证做好准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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