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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3]1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2-11
实施时间: 2013-12-11
失效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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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合约”),跟踪合约价格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黄金ETF,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投资者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金交所相关规定。
  三、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现金为对价,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合约为对价。
  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次一交易日不得以合约为对价赎回;
  (三)当日以合约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黄金ETF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会[2014]108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10-14
实施时间: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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