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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
发文文号: 济住中函字[2013]5号
发文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7-17
实施时间: 2013-7-1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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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减少购房成本的重要渠道,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期,部分购房职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公积金中心、12345服务热线、媒体等反映使用公积金贷款遇阻的问题,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少数银行经办人员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现象。
  为防止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好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职工办理好、使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楼盘必须及时受理、上报,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凡是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有购房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通过其合作银行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房〔2012〕1号)要求,积极向购房职工推荐、使用公积金贷款,为购房职工提供便利,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更不准发生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售价高的行为,杜绝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三、为保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及为购房职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公积金中心将联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对违反济建房〔201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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