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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 济住中字[2013]12号
发文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地方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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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评估从业资质,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认定,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提供评估服务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
  第三条 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评估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存量房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1、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经取得三级(含)以上评估资质,且连续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年检合格,无行业协会处罚及其他不良记录。
  3、以房地产价值评估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公司员工不得少于15人,其中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4、若属于分支机构的需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5、应具有五家(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的推荐,并且该评估机构与推荐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关系。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准入程序
  1、评估机构的准入遵循“公开选聘、公正审核、择优准入”的原则,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准入程序。
  2、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的书面申请。
  3、根据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及委托银行的推荐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资质、信誉、经验、评估责任承受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审核,提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初步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4、凡经审核合格予以准入的,由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评估协议书》,并由公积金中心发文公布。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1、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专职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9、分支机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择优选用、适时淘汰”的办法。动态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模式,考核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所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服务水平、合规性要求等。
  1、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2、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对评估机构建立谈话提醒和信用评级制。
  3、评估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
  (1)两年内,有三次(含)以上个人客户投诉其服务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不按行业标准收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2)每发现一次因未实地进行现场勘查,造成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3)两年内,累计有三笔存量房的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有关规定,导致评估价值偏离正常市场价值较大行为的。
  (4)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4、在公积金中心对评估机构的委托有效期内,组织一次全面考核,经考核为合格的评估机构,在下一轮准入中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取消其下一轮准入资格。
  5、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将其记录到信用档案中,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用,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其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2)评估时隐瞒存量房的重大事项,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
  (3)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4)隐瞒评估机构自身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或两年内累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次的。
  (5)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罚款、通报批评的;被当地银行同业协会或银监会列入高估抵押物名单的。
  (8)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6、已经准入且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评估机构,申请继续承办评估业务的,须经公积金中心考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轮准入资格。在考核年度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量较少的,原则上不再允许下一轮准入。
  第八条 对于已终止合作的评估机构如再次申请进入公积金中心评估机构名单的,须经整改并经公积金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准入。
  第九条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将变更的有关资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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