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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传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3]17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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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传递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就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运用“金税三期”和“金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两系统”)做好参保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和征收计划传递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系统”导入计划的匹配原则
  地税部门的“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从2013年2月22日开始启用,该系统的缴费人管理号由原来的顺序号改为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保“金保”系统计划导入的匹配关键字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社保编号+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在“两系统”中维护基础信息的工作流程
  (一)新成立单位
  1.新成立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同时,地税部门应告知其前往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手续,并于当月25日前返回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2.新成立单位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保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接收新成立单位的申报资料后,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将地税部门为该单位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准确地维护入“金保”业务系统中。
  (2)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指导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审核盖章后交参保单位。
  3.新成立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社保缴费登记,各区县地税局原则上应为每户社保缴费人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部门在每月的26日前,将在金三系统中查询的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办理的社保缴费登记情况,按社保经办机构制成《单位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清册》,分别以电子和纸质(加盖公章)的形式传至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或已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增加参保险种的单位,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临时登记表》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同本条(一)款中2、3的规定。
  三、几种特殊情况基础信息维护的规定
  (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两类参保人群的参保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临聘人员),以及由实体单位代理部分人群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社保部门按人群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作为不同的参保单位进行管理。参保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实际存在的单位办理税务登记,产生纳税人识别号,通过在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中登记不同的单位社保编号,实现对不同参保人群的区分和管理。
  (二)对同一参保单位有多个工程项目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部门按工程项目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项目作为参保单位进行管理。参保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须用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税务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税务登记下,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通过不同的单位社保编号对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区别和管理。
  (三)对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但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经单位申请,由参保地负责社保业务的地税部门相关科室审核同意,办理组织临时登记,产生纳税人识别号,并据此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和进行该单位社保计划的传递。
  (四)对无正常征收计划,但仍有历年欠费,且需补缴历年欠费的单位,由各区县地税部门通过组织临时登记建立一个名称为“××区(县、自治县)非正常经营单位职工”的虚拟户,并将该识别号通知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告知各险种经办机构,通过该识别号匹配不同单位的社保编号来传递需开票征收的计划。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对纳入此类计划管理的单位,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五)对主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同一区县,以及未在同一区县同时参加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跨区参保单位,应将其机构地的纳税人识别号告知其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由相关区县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将其维护入社保“金保”系统中。然后到地税部门,由参保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用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税务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税务登记下,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四、单位缴费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社保缴费登记流程
  (一)单位缴费人完清所有社保欠费后,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社保缴费登记手续。
  (二)地税部门在为单位缴费人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时,须先确认系统中该单位所有费款均征收完毕才可办理,部分险种未完结的,只能对已完结险种办理终止,待所有险种均已完结后方可注销。
  五、社会保险征收计划传递规则
  (一)为确保征收计划传递的准确性,避免相同计划重复传递至地税征收系统,同一纳税人识别号、同一社保号、同一险种、同一申报性质、同一费款所属期的计划,若计划数据本身无误,社保部门只能传递一次。
  (二)如果社保部门发现已传递至地税部门的计划有误,在地税部门未开票征收的情况下,可通过传递临时计划的模式进行覆盖修改;已经开票征收的,不能修改,只能通过社保部门冲抵后期费款或退费的方式处理。
  (三)除历年欠费计划和覆盖修改已传计划外,其余计划的费款所属期均应为传递计划的当月。
  (四)各项社保费当月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101”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一般申报”;各项社保费历年欠费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103”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呆账税金”;各项社保费一次性计提费款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207”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预缴税(费)款”;各项社保费的稽核补缴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401”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查补税(费)款”;各项社保费的漏投补收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407”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政策性补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银行实收数)的征收计划的“申报性质”应使用“0105”代码,在地税系统中体现为“委托代征税款”。
  (五)对于传递计划的情况,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可通过“金保”系统征收计划管理模块进行查询。各区县地税部门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社保费计划数接收及应征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双方应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计划传递失败的原因,在没有查清原因并解决之前,社保部门不得传递相同的计划。
  六、工作要求
  (一)对于每次传递失败的社保征收计划,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予以处理,避免出现因计划传递失败和费款无法征收,致使缴费人待遇受损或在两部门间反复跑路的情况。若出现因计划传递原因导致缴费人缴费时产生滞纳金,两部门应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主动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二)对于已将历年欠费传递至地税部门信息系统的参保单位,申请缴纳部分历年欠费时,经办机构不得重新传递计划。
  (三)社保部门通过系统传递稽核计划后,应将带有稽核决定书文号的纸质计划递交给当地的地税部门。对于需要地税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征收的稽核计划,社保部门应提供生成该计划依据的稽核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执的复印件。
  (四)对于缴费人反映的计划传递和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应认真对待,加强工作沟通,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切实为缴费人的服好务。
  附件:1.《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2.《单位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清册》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1386640052703.zip(9.7 KB)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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