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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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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现将20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三、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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