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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全省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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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在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商贸物流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省商务厅决定建立山东省商贸物流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选择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带动示范作用的龙头企业列入全省商贸物流重点企业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前期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组织推荐国家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基础上,商务厅确定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为山东省首批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附后)并授予“山东省商贸物流重点企业”牌匾。入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各市要在公开、公平、自愿原则指导下,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及报送报表义务等情况,每2年重新核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提出重点企业库补充优化建议并报请省商务厅后,撤销出库企业“山东省商贸物流重点企业”牌匾。
  二、优化协调服务。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召开重点联系企业运行分析会,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重点联系企业的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出台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联系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各市要畅通与重点企业联系渠道,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填写商贸物流工作联系表,于12月11日前报至省商务厅商贸处),按季收集、汇总、分析企业运行情况,形成商贸物流重点企业运行季度分析报告,分别于4、7、10、1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处。
  三、强化企业自律。重点联系企业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龙头示范企业,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按时报送相关数据,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促进物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联系人:周颖 李守国
  电  话:0531-89013810    89013591
  邮  箱:swsm8901@
  附件:
  1.全省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2.商贸物流工作联系表
  山东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5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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