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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9-18
实施时间: 2003-9-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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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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