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3]17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23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三)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到期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恢复按现有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2 2001/6/6
关于2016年相关品种费率的通知 201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政办发[2004] 2004/10/1
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汽车盗抢保险等两个条款及其费率的 保监产险[2006] 2006/11/17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2013/6/26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 2002/8/1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 冀人社发[2016] 2016/5/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方税务 榕人社就[2013] 2013/10/1
关于2015年下半年相关品种费率的通知 2015/7/1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按正常社保缴费费率缴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