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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法规类型: 国土 房地产评估地方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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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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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附件格式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台账,由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前一季度的备案台账汇总报送省厅土地利用处,同时抄送省估协。省厅将定期组织省估协和相关专家进行抽查、比对和评议,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列入“黑名单”,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由省估协依据《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计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业自律处罚。
  二、认真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及备案工作
  (一)定期更新城镇基准地价。为夯实地价管理基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变化情况,每2至3年更新一次城镇基准地价,并按规定分级组织验收。各地级以上市(除规定由国家验收的)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基准地价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
  (二)及时上报城镇基准地价。为推进“金土工程”中城镇地价信息数据库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基准地价成果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厅土地利用处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和省估协。
  (三)按规定公布城镇基准地价。城镇基准地价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城镇基准地价成果通过验收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发布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布,以方便公众查询。
  三、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估协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规范作用,建立完善以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等级为标准、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要根据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执业注册、行业自律、信用信息采集应用规定;要通过完善技术审裁制度、违规行为举报与处罚制度、估价报告警示制度、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诚信水平、执业档案等信息社会公布制度,形成社会监督和市场自然淘汰机制。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过程中,认为土地估价报告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可要求土地估价机构重新复核评估,复评仍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可提请省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对违反土地估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台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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