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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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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的精神,我委下发了专门的文件,组织开展了本委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
  本次清理范围是:2012年度以前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度以前我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汇总、梳理各处室的清理情况,本次清理文件共166份,其中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47 份,委规范性文件119份。清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8 份,其中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份,委规范性文件26份。建议废止的文件中,已作为2012年度文件梳理成果拟由市法制办统一公布的文件11份,己过有效期的1份,其他16份。(见附件1:市财政委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建议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34份,其中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45份,委规范性文件 89份。经我处核实,2012年度以前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规定程序的我委规范性文件共12118份(见附件2:市财政委建议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发布的16份。
  (三)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份,均为我委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市财政委建议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存在文件清理中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从此次文件清理情况来看,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比较规范,审批程序比较到位。但也存在审批程序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在报委秘书处核稿发文前未按规定报政策法规处审核,有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发文时未报市法制办审定;有的未报市法制办审核;有的报市法制办审核后,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有的我委牵头、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审批后未送法制办作合规性审核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有的完全未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审批。据统计,2012年前不符合规定程序发布的我委规范性文件共16份(见附件4:市财政委未完成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清理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巩固此次文件清理成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0市政第94号令)规定:凡未经过市法制部门审查和在《公报》发布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印发的文件一律无效,执行机关不得执行。鉴此,建议对未走规定程序的我委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处室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程序。
  另外,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深财秘[2010]14号),“二、我委规范性文件按如下程序办理:1.各处室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本处室领导审签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2.政策法规处对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文呈批表》上会签(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意见后退拟文处室)”.从执行情况来看,仍有不少处室在报批规范性文件前未按规定会签政策法规处。建议批转各处室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我处将于每年底对我委当年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清理,对未按规定会签我处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通报,并建议凡有文件在通报之列的处室在年终评比时不享受因绩效考评工作加分奖励而额外增加的优秀名额。
  (二)印制新的《深圳财政规范性文件汇编》。根据此次清理结果,对2012年度以前我委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规定程序的我委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印制新的《深圳财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三)对拟废止的我委规范性文件,由我处按规定程序统一报送市法制办审定并公开发布;对拟修改的我委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按照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修订、报批。
  附件(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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