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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3]12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3-11-2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5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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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车船税法》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广州车辆可以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为了完善我市车辆完税信息记录,避免重复征税和催缴给纳税人带来的困扰,我市车辆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应于当年度内向我市地税机关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现将补录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完税信息补录地点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
  (二)私人车辆
  对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分局、税务所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二、车辆完税信息补录时需要附送的资料
  (一)2012年度已向地税机关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
  (二)2012年度未向地税机关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车辆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辆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辆核定。
  3.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新购置车辆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记录车辆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在补录业务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
  (二)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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