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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节能函[2013]30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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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及公示,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对于本批次认定的企业,应于2014年12月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行在线监测。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五、有关企业应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减排,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企业在重新申请认定时,须提交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或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附件:2013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2013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xls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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