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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市字[2013]5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3
实施时间: 2013-5-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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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诚实标价、明码实价、诚信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业范围
  自去年5月1日开展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双实”工作以来,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有序在大型百货商场、连锁超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华老字号等行业推进明码实价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面落实《规定》要求,决定自2013年5月18日起,在以下行业扩大明码实价工作:
  (一)大型百货商场;
  (二)购物中心;
  (三)大型超市;
  (四)连锁超市;
  (五)便利店;
  (六)品牌专卖店;
  (七)大型专业市场中的品牌专柜
  (八)“中华老字号”企业;
  (九)大型连锁家电零售企业;
  (十)药品零售企业;
  (十一)餐饮企业;
  (十二)烟酒零售企业;
  (十三)黄金首饰销售企业;
  (十四)电信企业。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对经营者开展的各类商业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进行重点规范,确保明码实价工作有序推进。
  (一)规范明码标价形式。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经营者使用“厂家建议价”、“统一零售价”、吊牌价等特殊标价形式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并将吊牌标价签置于醒目位置。
  经营者需要设计并使用个性化标价签的,应当在规定标价要素齐全的前提下,经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后方可使用。
  覆盖或者去除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明显影响商品外观或者完整性的,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经营者可以保留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
  (二)强化商业促销价格管理。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商品,应当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同时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凡以送现金、馈赠、积分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经营者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实行积分返利或者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和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数额和时限。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事先一次性告知消费者,并按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有条件的应当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如消费者不愿意接受馈赠的,经营者应当抵扣馈赠商品的价值(价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或者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以各种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活动周期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重大节庆(春节、国庆节、店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天,且两次促销活动至少相隔7天。
  促销活动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广告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式促销的,应当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三)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本企业商品定价、商品标价、调价档案、价格咨询投诉等工作的管理。
  (四)设立监督服务平台。实行明码实价的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大型连锁家电零售企业等,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公示价格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强化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明码实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强化对明码实价工作的领导,把实行明码实价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服务企业发展的重点对象,指派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联络员,定期走访企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促进企业价格行为自律,稳步推进和扩大明码实价实施范围。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加强对实施明码实价的区域、单位的巡查力度,重点查看是否按标示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借助12358价格监督检查流动服务站,有重点地开展“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流动服务,选择合适时机在明码实价一条街以及开展明码实价的企事业单位摆摊设点,零距离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开展明码实价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不执行明码实价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消协、质监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明码实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加大明码实价工作的影响力和推动力,使明码实价工作开展得更加广泛、持久和深入。结合明码实价工作,积极开展质量、价格“双信”建设和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明码实价”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必须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明码实价”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抽查制度。市、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服务站、点对实行明码实价的单位(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经营户予以摘牌,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二是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明码实价单位(店)的经营户、商场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建议,解决存在问题;三是建立协会工作制度。为避免监管不到位,防止明码实价单位(店)名不符实,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的评定、管理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授牌以及对违反协会章程或协会公约的商店予以摘牌等,使明码实价单位(店)“名实相符,牌真价实”;四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凡被授予明码实价的单位(店),要实行动态管理,二年一评,三年有效,每年复审。对服务质量下降,不履行价格承诺,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被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经营户,取消明码实价单位(店)的资格,收回牌匾、证书并通报批评,且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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