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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字[2013]6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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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
  近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要求各地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旅游消费。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现就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定调价管理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成本调查(监审)、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价格听证的,要按照规定执行。
  凡调整门票价格的,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不同游览参观点的门票合并出售的,需按照定价权限审批,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不得捆绑销售。
  今后,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上调3A级以上(含)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须报经我局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要督促各游览参观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于实际执行门票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重新核定,维护政府制定价格的严肃性。
  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格式监制工作,督促游览参观点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主动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集中公布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定调价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公布,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三、贯彻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定调价文件应同时抄报我局,对于制定的门票价格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我局将予以指导和干预。
  属于游览参观点自行制定门票价格的,应当要求其在执行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情况及相关信息,于每年3月前报送我局。要通过落实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
  四、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监督检查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的工作,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门票价格行为监管和3A级以上的门票价格监控,做好明码标价及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处理社会和游客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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