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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字[2013]10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8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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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
  非居民用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的中准价格每立方米统一上调0.25元,上调部分的浮动幅度由原来的“上浮不超过20%”调整为“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调整之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23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43元。
  二、调整管道煤气价格
  非居民用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煤气的中准价格,按照与天然气发热值的合理比价同步调整,每立方米统一上调0.125元。销售价格仍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调整之后,非居民用管道煤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818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煤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28元。
  三、暂缓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保证出租车行业稳定,减少调价影响面,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四、执行时间
  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13年9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五、有关要求
  1.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气安全供应。
  2.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管,对违反价格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3.各市、区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同步实施。
  附:调整后的燃气价格表
  单位:元/m3

燃气类型

居民生活

非居民生活

其他(公用事业)

管道天然气

2.20

3.623

3.443

管道煤气

1.10

1.818

1.728

  注:除居民生活外,其他均为最高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2.78×(1+20%)+0.25×(1+15%)=3.623;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2.63×(1+20%)+0.25×(1+15%)=3.443。非居民用管道煤气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1.39+0.125)×(1+20%)=1.818;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煤气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1.315+0.125)×(1+20%)=1.728。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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