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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3]1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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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3]121号)有关精神,现就全省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我省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升级为国Ⅳ质量标准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由国Ⅳ升级为国Ⅴ质量标准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各标号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每升加价标准见附表。
  二、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时间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Ⅳ标准汽油加价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执行国Ⅳ标准柴油加价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加价政策。
  三、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要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油品质量升级后规定的加价标准。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加强油品批发、零售环节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附件:各标号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加价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
  各标号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加价标准表
 

品种

国Ⅳ标准

车用汽、柴油

国Ⅴ标准

车用汽、柴油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汽 油

90号

290

0.22

170

0.13

93号

307

0.23

180

0.14

95号

316

0.24

185

0.14

97号

325

0.25

190

0.15

柴 油

0号

370

0.32

160

0.14

+5号

363

0.31

157

0.14

+10号

355

0.31

154

0.13

-10号

392

0.34

170

0.15

-20号

411

0.36

178

0.16

-35号

426

0.37

184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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