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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的复函
发文文号: 苏价服字[2013]11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4
实施时间: 2013-9-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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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苏交〔2013〕122号)收悉。2013年8月30日24时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我省93号国Ⅳ汽油最高零售价(7.87元/升)已高于油运价格联动再次启动点(7.75元/升),且距离上次(2012年10月13日)调整燃油附加超过3个月时间,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苏价规字〔2011〕1号)和《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和启动点的通知》(苏价服字〔2013〕64号)等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1.自2013年9月5日起,苏州市区普通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在原运价每车次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的基础上再加收1元燃油附加。9月5日至6日,市区4003辆出租车逐步完成计价器参数调整工作,在此期间两种运价并存,即完成计价器参数调整的车辆每车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2元燃油附加、未完成计价器参数调整的仍执行原运价。经营者应严格按标价公示和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加收费用。
  2.严格控制各种涉车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含代收代付费用)。
  3.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加收燃油附加的各项准备,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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