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3]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7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姑苏区和高新(虎丘)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人员待遇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进行认真比对,凡重复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此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调整。姑苏区、高新(虎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定期待遇享受条件的资格认证。
  此次调整由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 沪人社农发[201 2014/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前兑现中 京人社居发[201 2012/1/17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 陕人社办发[201 2013/3/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 沪人社农发[201 2011/1/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基本养老金 宁社险管[2013] 2013/3/2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 豫人社养老[201 2012/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 内政办字[2006] 2006/7/29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 青人社字[2012] 2012/10/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 沪人社养发[201 20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 沪人社农发[201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