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3]1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6-2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10]18 2010/4/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 2017/6/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 2013/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新政发[2013]56 2013/5/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 2010/5/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5]39 2015/2/2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津人社局发[201 2013/4/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2010]14 2010/4/3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苏人社发[2012] 2012/5/2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20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