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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3]6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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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1号)精神(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第五条 成立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建设、监察、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保、公管办、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发布和管理各类别的《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一经加入“名录”,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在本市应具备300㎡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并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
  第八条 “名录”分为总承包名录和专业承包名录。其中总承包名录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两个类别库;专业承包名录包括园林绿化、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等四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库(园林绿化类别另含养护库I类、II类,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分A、B级库),各级别库条件具体如下:
  (一)A级库承包商应具有一级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除外,但应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
  (二)B级库承包商应具有二级及二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除外,但应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
  (三)C级库承包商应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四)园林绿化养护库I类应为南昌市市级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的行政事业机构;
  (五)园林绿化养护库II类应为南昌市县(区)级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的行政事业机构。
  其他类别库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增加。
  第九条 预选承包商原则上不得同时进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A级库。与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投资商,根据其资质和业绩情况,可同时进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A级库。
  第十条 依据预选承包商在昌缴纳税额、资质等级、质量安全、诚信记录、工程业绩、履约评价及特殊贡献等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利用“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 (简称:“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系统”中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式具体如下:
  (一)在昌缴纳税额信息包括在南昌市缴纳的增值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由预选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和在昌承接项目所获各类质量(安全)方面奖项。其中,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信息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各类质量(安全)方面奖项由预选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三)诚信记录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其中,良好行为记录由预选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市建委、市劳动监察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填报,具体如下:
  1、市建委负责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2、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不良行为记录;
  3、市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专业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程业绩及业主评价信息分别是依法备案的合同总额和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业主评价情况,由预选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五)资质信息为对应所在各资质类别和级别的资质等
  级情况。如发生变化,由预选承包商一个月内在“系统”中填报;
  (六)特殊贡献信息为预选承包商所作特殊贡献情况,由预选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由相关单位报送材料,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
  确认,并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系统”计分方法。
  (一)新建“名录”中原预选承包商入库得分全部归零,根据“系统”中规定的各项指标重新计分;
  (二)经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在昌缴纳税额、资质、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及特殊贡献等信息,按《“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综合评分标准(试行)》计算得分,每季度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预选承包商在“系统”中信息,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和择优摇号方式调整“名录”一次(C级库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B级库除外),并于4月公布本年度新“名录”。各类别库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一)房屋建筑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市政公用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二);
  (三)园林绿化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三);
  (四)建筑装修装饰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四);
  (五)消防设施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五);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名录”C级库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B级库的预选承包商随时受理报名,符合条件的按照报名顺序列入名录,并按“系统”计分周期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在本市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和IC卡的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还须办理《南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手册》;
  (三)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不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注册地非本市的预选承包商申请人,应在南昌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进昌预选承包商,在昌备案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园林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应按A、B、C级库分别每隔10天、20天、30天到指定地点(建设大厦二楼)打卡考勤一次。
  第十六条 预选承包商中标承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园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必须与投标文件载明人员一致,开工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每周打卡考勤二次;同时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考勤。
  第十七条 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或园林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一个月内有4次以上(含4次)缺勤的,即认定其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视同挂靠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该项目注册建造师或园林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纳入本市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本地企业的可停止其执业资格,外地企业的可停止其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实行考勤管理,每次考勤缺勤率达20%以下的扣其诚信分0.5分,20%—40%的扣1分,40%—50%的扣2分,50%—75%的扣3分,75%以上的扣除4分,扣除诚信分累计达4分的,降低其所在库的一个级别。(从业人员考勤信息以“南昌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虑到为生产型企业,其管理人员不列入打卡考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检,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发现二次不合格的,A级库企业降为B级库企业,B级库企业予以清出“名录”。
  第二十条 “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从业人员必须纳入“南昌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一卡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选承包商因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其所在库级别条件的,按其资质等级调整相应库级别。
  第二十二条 进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工程施工业务的;
  (五)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承包商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九)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未按申请报名时的承诺及时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和在南昌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
  (十一)按照考勤管理,扣除诚信分累计达8分的。
  第二十三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预选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级别的预选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级别或更高级别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预选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空缺由低一级别库中符合本级别库条件的企业按排序依次递补。并及时将降低级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预选承包商名单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名录”中预选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备案(在完成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指纹采集、备案之后方可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备案地点:建设大厦二楼)。其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重新采集法定代表人指纹,变更入库指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取已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按有关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投标人应在15至25家,具体家数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预选承包商;
  (二)经市政府认定,属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第二十七条 预选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参加工程的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八条 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预选承包商连续三个月内二次同类别工程中标的,自该预选承包商第二次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其该类别工程投标报名。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底及时将有关项目中标情况报送南昌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经工作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细则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建筑类别库调整方式
  2、市政公用类别库调整方式
  3、园林绿化类别库调整方式
  4、建筑装修装饰类别库调整方式
  5、消防设施类别库调整方式
  6、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库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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