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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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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5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税收资料和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个人所得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规范纳税评估程序。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法规、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税政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应在每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是对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特殊情况可延伸到以往年度。
  第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应于10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报送本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材料。评估工作总结应重点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通过有关数据反映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评估成果,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建议。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以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确定。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重点应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如金融、保险、证券、烟草、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电信、房地产、建筑安装、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传媒机构、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个人所得税税源和征管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每年应选取一至两个高收入行业进行纳税评估,对同一行业的纳税评估面应达到100%。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条 纳税评估应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审,对比相关分析指标,并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调查核实等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分析、评估和处理。
  第一节 纳税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
  (三)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各项目及相关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现金、实物、股票期权和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兼职收入是否完整申报;
  (五)申报纳税项目、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任职、受雇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八)纳税申报情况与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九)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数是否一致;
  (十)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六)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节 纳税评估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资料包括:
  (一)员工基本情况表;
  (二)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包括电子申报信息)、缴(扣)税凭证;
  (三)单位月支付工资薪金明细表;
  (四)企业有关人员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三节 纳税评估步骤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应当按照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五个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有关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税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要求,运用信息技术与人工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申报情况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初步确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存在问题或疑点。
  第十六条 税务约谈。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对纳税疑点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情况说明,约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支付及税款负担形式;
  (二)股息红利、实物的发放情况;
  (三)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并指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同时做好有关约谈记录。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情况,向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修正申报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评估分析中发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应税收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人员可下户实地核查有关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与相应指标水平比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当期纳税申报收入额与上期纳税申报收入额差异较大,且没有正当理由;
  (四)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处理。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评估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
  1.纳税申报收入合理,纳税评估未发现问题或疑点的;
  2.经税务约谈后主动修正申报纳税金额,且经重新评估认定申报合理的;
  3.修正纳税申报收入,经重新评估认定合理或虽然申报收入偏低但解释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
  (二)评估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
  1.对修正申报后,重新评估认定仍然存在疑点,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提供证据不足的;
  2.拒不进行修正申报的。
  (三)应依法处理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评估审核。评估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分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分析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可暂不作处理,有关纳税评估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记录存档。日后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分析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质疑约谈或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收入。
  对有偷税、逃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税务资料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三)对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应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文书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具体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四)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五)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六)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七)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八)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有关税务资料分类整理,对评估过程中使用的评估表证单书应及时归档,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户一档税务资料分类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地税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全区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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