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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选聘2014—2015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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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皖国资产权[2011]9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我委决定公开选聘一批可接受委托从事2014-2015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方式
  立足安徽,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公开选聘。
  二、主要业务内容
  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由出资单位委托进行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包括整体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
  三、应聘机构的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2.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以前年度执行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无不良记录。
  3.现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能正常开展资产评估业务,2012年度评估业务收入原则上应不低于100万元。
  4.省外资产评估机构需在安徽省内设有正式分支机构。
  四、报送应聘书时间
  请有意应聘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3年12月16日下午5:30前将应聘文件送至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五、机构选聘及后续管理
  1.综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省属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省国资委根据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机构数量,最终选定机构名单以省国资委网站公布为准。
  2.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3.受托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该机构不再列入省国资委评估机构备选库。
  2013年11月15日

相关附件:
应聘书及应聘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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