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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费[2013]20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23
实施时间: 2013-8-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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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92号、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湘价教[2013]90号和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3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所需经费按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所确定的经费分摊政策执行。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3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之中。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三、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的政策。
  五、借读费。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
  六、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七、校服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颁布的《学生服》(DB43/179—2003)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八、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城市中小学教育阶段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特色学校[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原盲聋哑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二、民办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文件执行。
  十三、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四、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五、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1、2013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
  2、2013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
  3、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教科书用书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用书表);
  4、2013年秋季普通高中教科书用书表;
  5、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小学作业本收费标准;
  6、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初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7、2013年秋季高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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