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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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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凡属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范围的,应当由交易中心代征合同备案方的印花税。纳税人不再采取自行贴花的方式完税。
  (二)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代征人应接受并配合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管理和检查。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备案或者管理的相关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三、在代征印花税工作中,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和代征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需要向代征人出示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二)享受按比例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上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采取自行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完税。
  (三)对于上述情形,代征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与有关合同一并归档,并按照要求登记台账。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

修正: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税的税源,便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我市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交易中心开展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二、为什么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代替贴花完税?
  答:目前,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在500元以内的,纳税人要按照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画销。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根据上述规定及交易中心备案合同情况,为了简化纳税人贴花完税的繁琐手续,同时又便于交易中心代征税款,因此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
  公告中交易中心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并交付纳税人。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税应税合同和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到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的纳税人,由交易中心依据本公告代征代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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