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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3]1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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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依法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容貌的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及下列穿越市、区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按本通告执行:
  (一)机场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沿线;
  (二)长永高速公路、长益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长沙段沿线;
  (三)长沙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四、户外广告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13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
  (一)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设置的;
  (二)原批准期满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
  (三)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市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建设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七、对整治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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