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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3]2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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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沙市市区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  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和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土地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沙市市区范围内的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网挂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有关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下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自行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人及交易机构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规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成立全资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并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报价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报价资格。
  第十六条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土资源交易的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公布。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予成交;挂牌期限届满,只有一位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报价者即为最高报价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确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确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网挂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网挂系统进行4分钟的倒计时,提示竞买人即将进入限时竞价阶段。4分钟后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在挂牌期间已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竞买人自动获得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资格。
  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多宗地进入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按挂牌公告次序依次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人,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最高报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报价或者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最高报价人确认书》、《竞买申请书》、《网上报价资格确认书》和有关资料的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银行出具的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及交易须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经核实后符合交易须知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挂牌出让宗地竞得人。
  最高报价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经核实后,不符合交易须知要求的,不能签订《成交确认书》,其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宗地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的约定条款处理。出让人重新组织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可由交易中心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一)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网挂系统正常运行中,竞买人计算机用户端不能正常参与网挂系统交易活动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10日前发布恢复挂牌出让公告, 重新确定挂牌出让截止时间,恢复挂牌出让。
  第七章 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挂牌出让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管理员应将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八条 最高报价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最高报价人或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最高报价人责任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属于竞得人责任逾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宗地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的约定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市区范围外的区县(市)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待条件成熟后并网运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 年10月1日起施行。长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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