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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劳务费和不可预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2013]2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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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劳务费和不可预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1号),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劳务费和不可预计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将征地劳务费、不可预计费纳入征地总费用概算,具体标准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标准及分配比例
  (一)基础设施项目。属市、区、县(市)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劳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4%、不可预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3%。其中区政府征地办(含指挥部)为劳务费的10%和不可预计费的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劳务费的50%;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劳务费的40%。
  (二)其他建设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劳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8%、不可预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3%。其中区政府征地办(含指挥部)为劳务费的10%和不可预计费的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劳务费的50%;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劳务费的40%。
  二、开支范围
  (一)劳务费主要作为区政府征地办(含指挥部)、乡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办公费用和加班补助等支出。
  (二)不可预计费主要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遗留问题、法院强拆费用、被征地农民的困难补助和各部门的协调等费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统筹,在所辖范围内实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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