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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3]1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30
实施时间: 2013-7-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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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二条禁止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对企业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安排等。
  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不按职能职责要求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应有的政务服务和法律保护。
  九、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十、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一、禁止对投诉或正常举报、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禁止对违反以上禁令、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姑息迁就、袒护包庇。
  以上“十二条禁令”由各级优化办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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