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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3]1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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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长政发〔2009〕27号),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足额点对点直接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力推进拆迁腾地的原则。
  二、监督内容
  (一)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
  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作用,对各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
  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以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
  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核后,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应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第3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与实际补偿数一致。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补偿资金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用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点对点直接拨付到集体和个人。个人的补偿费用凭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领取。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未经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审核的,不得发布实施公告和实施拆迁腾地。
  (四)对社保资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
  (五)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103号令第十一、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和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
  (六)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
  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决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区、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报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监督方式
  (一)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情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分配、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社保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群众监督。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拆迁项目现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依据职责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并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履职情况、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县(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政策把关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标的核定,及时核发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按政策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定;对征地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就业援助和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4、市房产局:加强对被征土地上非农业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和发放保障住房权证。
  5、市农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管;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口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和《暂行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责任追究
  违反《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对下一级实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一)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策标准和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或者应当立案查处而未履行的。
  (三)征地补偿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布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程序,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六)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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