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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13]6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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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15日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省评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与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精神,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鼓励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支持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在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度排名进入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排名进入前11-2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进入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含首次进入前100位),其缴纳团体会费省级留成增长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三条 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下同),当年业务收入增长在20%或当年业务收入增加2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团体会费较上年增长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四条 鼓励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内的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拓展新业务,开展新业务报备,对所报备的业务,经确认为新业务的,给予适当奖励。新业务报备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支持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或引进博士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资产评估机构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学位或引进硕士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资产评估机构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中评协资深会员的,获得当年给予本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注册资产评估师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对当选全国、省、市、县(区)中国共产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届任期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承担省评协课题研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2-4万元的课题经费补贴。出版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著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全国公开期刊发表与资产评估相关学术文章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评协表彰的先进资产评估机构、优秀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协会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注册资产评估师赴境外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对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赴境外考察交流、学习培训的,结束后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评协给予资产评估机构经费补贴,其中:学习培训经费2万元以下的,给予学习培训经费1/2的补贴;学习培训经费2-3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补贴;学习培训经费3万元以上的,给予学习培训经费1/3的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向省评协提出申报,省评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评估机构,省评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在三年内该评估机构不得参与行业的评先表彰,并视情节对评估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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