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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11-28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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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小包装酿造葡萄酒”(税号22042100)、“初级形状的其他丙烯共聚物”(税号39023090)、“初级形状的充油热塑丁苯橡胶”(税号40021914)、“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税号40029911)及“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税号71162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1.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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