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工字[1997]4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11-19
实施时间: 1997-1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
  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9日 财工字〔1997〕44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强化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企业决算报表审批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对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必要的复查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继续做好决算审查批复工作。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年度内各月发生的期间费用原则上应计入当月损益。由于月度之间产销量不均衡、管理费用数额较大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可按照企业各月度的产量或销量分期摊销。企业管理费用实行分期摊销办法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五、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六、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工字[1996]440号),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资产的价值。
  七、企业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坚持有偿转让原则。对企业出资购建但没有产权或没有经营管理权的特殊固定资产,如兴建的连接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邮电通讯设施、厂区内自来水管道和煤气管道等,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管理的,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专项批准后,作偿调出固定资产处理,冲减企业的资本公积金。铁路、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企业无偿接受的上述固定资产,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八、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作用,对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九、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财政、财务问题。
  十、企业应加强企业住房周转金的管理。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部署,企业住房基金的收支应自求平衡,企业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余额。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租赁期满后,企业返还给承租入的租赁保证金,冲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精神,贯彻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保险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且应付福利费不出现赤字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十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 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计入企业产品销售成本。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纳税时进行调整。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企业营业外收支。
  十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区别情况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方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且双方存在税率差异的,应按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润"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补交所得税。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64号),有选择地在一部分行业、一部分城市或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全面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十六、供销、医药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城市公用企业按此通知执行。扑停翰普孔じ魇 ⒆灾吻⒅毕绞小⒓苹チ惺胁普嗖熳ㄔ卑焓麓Α?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财工字[1997]448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我们制定了《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
  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财工字[1997]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493号) 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未经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征或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一)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无论是带料加工、地方集资、企业集资的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还是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均应按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二)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抗灾救灾用电需免征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经营企业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可减征电力建设基金,但上述企业非主业生产用电,如所属的多经企业及生活用电等应按规定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中央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缴的电力建设基金,可按月直接向所在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由其主管部门将缴库单复印件及拨款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基金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作为独立电网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电网建设。
  (二)属于地方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缴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按月向省级财政机关申报,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时入库形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五、为保持企业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度终了,国家电力公司按财政部批复的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将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相应转增法人资本金 (在资本纽带关系建立以前,暂按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收到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一次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务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8日 财工字[1997]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区、市)局、各机场: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 规定,特制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附件: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票证印刷费和分配给各机场的代征手续费等支出。
  第三条 机场建设费的分类。
  (一)机场建设费按管理单位分为民航总局集中部分和机场留成部分。
  民航总局集中部分指各机场上缴中央国库,由民航总局集中管理的50%部分。
  机场留成部分包括两个部分:
  1.民航总局管理机场 (含以民航总局管理为主的机场和民航总局与军队合用的机场)上缴中央国库,由民航总局返还各机场的50%部分。
  2.地方管理机场(含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机场和地方与军队合用的机场)上缴地方国库,由地方财政下拨机场的50%部分。
  (二)机场建设费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建设还贷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的使用原则。 机场建设费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分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机场建设费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11月15日前各机场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年度本单位机场建设费收支预算,其中机场留成部分的支出预算要和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备案。每年12月10日前,民航总局在审核汇总各机场预算的基础上,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预算可先报总规模由财政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后,民航总局应将分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建设还贷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必须按项目编制详细预算。具体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工字[1997]87号)执行。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民航总局应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 各民航机场负责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3月31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凡不及时上报机场建设费决算的单位,不予考虑机场建设费项目。
  第六条 民航财务部门必须参加机场建设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的配置由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资本金制度和现有资金规模会同计划、基建等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项目资金审批的规定:
  机场建设费中用于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建设还贷支出、其他支出由民航总局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其他支出由民航总局在机场建设费集中资金中列支,其中:票证印刷费实行据实列支的办法;代征手续费按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数的千分之二计提。分配给各机场的代征手续费方案由民航总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各机场收到代征手续费后应作为机场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八条 机场建设费申请拨款的规定。
  上缴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统一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根据资金入库情况和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拨款。
  上缴地方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用机场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款,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入库进度和年度预算拨款。
  各机场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审批的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财务司办理拨款手续或使用机场留成部分机场建设费。
  各机场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向建设或使用单位下拨资金。
  第九条 机场建设费资金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财务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机场建设费后,属于机场留成部分要及时下拨各机场;由民航总局集中使用的部分应存入支出专户中,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项核算并管理。各机场财务部门收到民航总局下拨的留成部分机场建设费和集中部分机场建设费后,都要根据有关批复、概算、合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项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机场建设平ㄉ柘钅浚骰〔莆癫棵乓细癜淳煤贤莨こ淌导式?度支付工程款,按照项目概算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标准。
  第十条 机场建设费项目超支原则上不予追加。 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超支额在项目概算10%(含10%) 以内的,报民航总局审批追加;超过10%的,由民航总局报原立项、可研、资金审批机关审批。追加超支的机场建设费按总概算中机场建设费所占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民航总局负责对机场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机场建设费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各专员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为了保证机场建设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使用机场建设费在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的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使用机场建设费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结果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财工字[1997]494号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的发展,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物资储备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于"以储备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统筹安排预算,积极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合格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工作。
  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中央财政、 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参照上年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储备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下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必须平衡,不准编制赤字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单位预算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要把有限的资金,科学合理地配置好,用在事业发展的必要项目上。
  第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对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的审批程度。 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国家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国家局将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单位,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局,国家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执行。
  国家局在核定批复单位预算的同时,依据单位的不同特点、储备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 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单位的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的数额 。但是,对于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或者采取收入分成上交的办法。国家局核定单位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定项补助数额;及收入分成上缴比例,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单位根据国家局核定的预算、定额补助数、所属单位的收支状况,调整单位预算,调整后的单位预算要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除遇到政策、机构、人员、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非财政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并要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物资出库费收入、装卸收入、仓储费收入、设计收入、教学收入、港口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物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和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公司、招待所等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种养业收入、包装物出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十五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以及按其他规定应上缴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单位为支付利息、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违约金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要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有关分摊比例,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单位的支出,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单位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单位年度内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事业结余是指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之和与事业支出、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之和相抵之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经营结余是指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应纳入单位总收入与其他各项总支出抵冲。
  第二十三条 下列款项应从单位年终结余中予以扣除。
  (一)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上级的分成收入;
  (二)上级批准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结余,该项资金可以留作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转入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各提50%) 后转入的资金,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形成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国家规定从费用中提取,和从结余分配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支出。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专项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入、提取、转入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形成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的购建、维修和补贴等支出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修购基金按一定比例上交国家局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单位留用部分,其项目和额度,必须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分项进行明细核算, 不准超支,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资金来源与专门使用方向的资金,包括:
  (一) 国家储备物资销售后从货款中提取3. 5%作为专项资金。
  (二)储备物资借贷实现的增值分成收入作为专项资金。国家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的提取和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修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要单独报送支出情况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八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单位资产是完成储备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必需物质条件,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要定期盘点,保证账物、账款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目录另外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出租、 出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租赁费和资产占用费。
  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转让,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和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财产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住房使用权按合同规定的住房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单位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计入固定资产基金。
  单位与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划清界限,实行独立核算;双方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入经济实体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开支,全部由经济实体负担。
  第九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单位的借入款项必须严格控制, 若向银行贷款,必须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清算。
  单位清算必须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暮驼ā⒄袂宓ィ岢霾?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单位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凡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按照规定划转财政补助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按照评估确认价值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单位要按季、年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结余计算及分配表、收支情况表、专项基金增减表和有关附表。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 各项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分析的指标体系, 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总收入增长率、收入结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1)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总收入增长率=(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1)×100%。
  (3)收入结余率=(结余总额÷当年总收入)×100%。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6)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执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具体包括:
  (一)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投资要求回报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储备物资管理局、 储备物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度起施行。 此前国家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明确的部分以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为准。1993年颁发的"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财商字[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 (国发[1997]27号) 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出售的余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超储粮食利息、费用实行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1996粮食年度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 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 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量的部分(计算补贴按实际销售量)。合理周转库存、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下达。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进行补贴。
  二、合理核定补贴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厅(局)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各地区1996粮食年度粮食合理周转库存、1997粮食年度粮食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层层分解到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各地粮食、财政部门要据实核实1996粮食年度末周转库存,将核定的年度末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收购环节已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了价差的定购粮和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后的库存粮食,作为应补贴库存量;根据保护价政策和当地粮源情况合理预测1997粮食年度粮食收购数量,将预测的收购数量减去指导性正常销售量后的库存作为预计应补贴库存量中,实际收购价高于保护价的市场畅销粮食品种(如大豆、小杂粮等)的购量和销量应相应扣除。然后,按应补贴库存量和预计应补贴库存量测算本粮食年度利息、费用补贴数额。
  三、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按上述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参照购销实际分月测算,按季拨付、年终据实结算。财政、粮食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测算国有粮食企业从1997年4月1日起本粮食年度内各月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数额, 并从1997年7月份起逐季拨付上一季度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从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基层农业发展银行要将费用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国有粮食企业;利息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后,直接拨付给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利息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用于归还应补粮食库存占用贷款发生的利息。粮食年度结束后,财政、粮食部门对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实际销售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按上述办法核定和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开支,按财政年度核定有一部分补贴将发生在1998年,可用1998年提取的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四、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上述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实行补贴后,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经营,粮食销售价格要按照国务院1996年规定的按定购价"保本微利"的顺价原则到位,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也执行同一销售价格, 不得降价销售。从1997年7月10日算起,除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外,一律不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价差支出。 对7月10日前已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尚未补贴的,也不再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本补贴利息、费用的库存粮食销售后,如有价差收入,应当及时收回,补充粮食风险基金。
  从1998年1月1日算起,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价差补贴,一律不再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应当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
  五、充分发挥销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下达的省际间粮食调销计划,销区要尽快从产区调入一部分定购粮。调入定购粮按调出方定购价加合理收购费用结算货款,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负担。调出地区按实际调出数量核减粮食应补贴库存量;调入地区对调进的粮食,视同1997粮食年度粮食收购数量,其超储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由调入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六、努力增加财政拨补资金。为了切实落实上述补贴政策,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适时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凡1997年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未达到国务院规定1∶1.5的地区, 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配足地方自筹资金。以后年度也须按此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增加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并确保及时支付各项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合理安排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并组织产销区粮食调拨后, 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按照1∶1.5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增加资金弥补。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强化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以促进粮食保护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如发现此类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内贸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2015年度会计决 豫评协[2016]1号 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