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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昆发改价格[2013]130号
发文部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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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报经市政府同意(昆府登78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学习《办法》规定,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掌握工作要领,为贯彻执行好《办法》打下基础。我委将于春节后组织一次工作培训会。
  二、主城五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的停车场进行清理和登记,向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对现有停车场在4月1日前完成收费审批工作。
  三、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四、《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昆发改价格〔2005〕129号),自2013年4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样式(略)
  3.《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申报表》样式(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
  附件1
  登记编号:昆府登78号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促进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不同地点、不同时间和不同服务划区域管理,实行差别收费。
  实行"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指导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章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分为公共停车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停放、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三种类型。
  公共停车场停放是指机动车在供社会车辆停放场所停放。
  专用停车场停放是指机动车在主要供本单位、居住区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定车辆停放场所停放。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第九条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地)实行区域管理。
  区域管理是指按照车辆停放供需的差异化划分不同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本市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第十一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开展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区域设定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商住一体住宅区内的业主机动车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服务场(地)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旅游景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音乐(影剧)院、新闻单位、会展中心、企业等单位自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地)可以对外开放,其收费按相应的区域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30%,下浮不限。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为夜间时段。
  计时收费:白天时段以30分钟为计费单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
  (二)进入其他机动车停放场(地)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包含路内临时泊位停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
  第十七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应当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办理停车场收费审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停车场(地)设立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地)的权属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收费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审批收费标准,监制"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凭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申报表》,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三章 停放服务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地)入口处、收费场(地)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应当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未办理停车收费审批而进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者不规范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昆发改价格〔2005〕129号)同时废止。
  附:1.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区域划分范围
  2.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略)
  3.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1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区域划分范围
  一类区域:
  (一)人民路、西昌路、金碧路、拓东路、白塔路围合区域;
  (二)春城路、环城南路、南坝路、二环南路围合区域。
  二类区域:
  (一)二环路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昆曲高速、北辰大道、盘龙江、二环北路围合区域;
  (三)民航路、二环南路、春城路、日新路围合区域。
  三类区域:除上述两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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