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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发文文号: 昆政发[2013]49号
发文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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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严厉禁止擅自租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工作方案"的实施,缓解我市主城道路交通拥堵,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及市容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商业发展布局规划(2011-2020)》、《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违法建设和临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昆办通〔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将非商品交易市场改(扩)建为商品交易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并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建设。
  三、规划、国土、商务、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新建、改(扩)建商品交易市场的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建设的管理,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采用租地等方式违规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对不符合规划、未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属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非法用地的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对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市场建设和投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一律限期拆除,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辖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和商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临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清理、整治各类违规建成的商品交易市场及仓储设施。
  六、对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12319
  商务部门举报电话:63134542
  特此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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