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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2013]2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20
实施时间: 2013-3-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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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及国家相关部委于2012年制订的配套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全市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市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
  (二)总体思路。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动力,按照“非禁即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规模扩张和跨越发展,进一步加强服务和改善民间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武汉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制造业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态宜居武汉、文明武汉、幸福武汉,切实保证民间投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使民间投资成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三)发展目标。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明显拓宽,民间投资规模和水平明显提高,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通过实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使全市民间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含桥梁)、水运设施、铁路设施、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等项目和开展养护、运营、管理等相关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运营业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含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 、智能交通、公共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者单位,下同)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站、煤炭、燃气、成品油等项目及设施建设,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大能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参与低碳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太阳能使用示范村以及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等领域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灌区内沟渠及其配套设施、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田排水工程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业务和研究、咨询服务。(市水务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崩岗治理、石漠化治理、水土保持植物种植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区、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水务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土资源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盘活国有建设存量用地,参与“三旧”(旧城、旧厂、旧村)改造,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治、土壤修复、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市国土规划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民办高校,引导民办普通中小学提高办学质量,办出特色。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鼓励民间资本与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赴境外办学。(市教育局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提高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比重。引导民间资本在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区等兴办规模适度的医疗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政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组织管理、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等民政事业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院,开展老年疾病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和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剧目创作和生产。鼓励民营资本建设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剧院、剧场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和合理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建设和运营艺术品交易、古玩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市文化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健身服务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体育场馆及各类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民营企业成立专业赛事公司,参与和承办国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支持民间投资从事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电子竞技等项目发展。(市体育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利用各类社区有线电视分配网,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编排集成、播控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摄制电影、电视片,建设和改造电影院和影视城,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市广播影视局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出版经营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出版物交易市场,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创立武汉版权交易市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产业发展领域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等机构,开展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设立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汉口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者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及金融投资咨询、保险中介机构、担保中介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业。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和运营城乡各类市场设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直营店、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典当、融资租赁和拍卖等商贸流通特种行业。(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为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共同配送业务,投资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者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多式联运、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服务体系。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旅游景区,开发各类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兴办高星级酒店、主题公园、度假村,开展旅游职业培训、规划设计、市场营销、创意策划等旅游智力服务业务。(市旅游局负责)
  五、完善支持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
  (一)完善多种形式的民间投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捐赠等方式依法开展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本以BT (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移交)、委托代建等方式进入城市建设领域,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以及收费补偿、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民间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电影院线公司等社会领域的改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出资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允许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引导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对经营困难或者资源闲置的国有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招投标和采购。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经营者的,都要通过项目招投标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在招投标和采购的各个环节,不得针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研发创新或者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民营企业以购买技术、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方式与国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建设一批科技孵化园区、技术(开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市科技局负责)
  (五)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境外投资。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完善相关文化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专业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在海外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分销中心、展示中心、项目平台、窗口公司等,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收购或者参股国外企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策划、引进、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加快兼并重组,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强联盟合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引入国外战略合作资本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供应链。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广告战略和商标战略,培育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支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政策
  (一)统筹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各类专项基金。整合统筹全市民间投资扶持资金,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时,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民间投资平等享受各类投资政策。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作用,保障民间投资平等享受各领域规定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保险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资助、奖励等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民间投资的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鼓励类项目给予支持,对年度投资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民间投资项目,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当年完成投资额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民间投资项目,对项目管理团队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的奖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新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资产重组的财税支持力度。投资新办的鼓励类民营企业,按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市地税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各类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政府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项目开始营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学校、民营文化企业、民营旅游企业、民营物流企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
  七、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引导商业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在信贷额度上予以倾斜。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提高对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发行股票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债券融资工具。研究制订区域集优债等适应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并推动实施。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到境外融资。积极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引导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债权等各类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规模,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者自助性、互助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探索民营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
  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清理和废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和规章,保障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企业开办、税费缴纳、财政支持、贷款融资、用地用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民间投资的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做好民间投资引导工作。统筹协调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着力扩展民间投资空间,制定引导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政策、规划计划、市场准入标准、投资管理规定、优惠措施等相关信息。支持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库和年度推进工作计划,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要全面掌握本行业民间投资信息,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加强市场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组织引导、行业自律、监测分析等工作。各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时,充分尊重、采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引导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市工商局负责)
  (五)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推动资源价格、停车收费、公共事业价格、金融服务价格、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等领域的改革,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相关领域和享受相关服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民间投资发展。(市物价局负责)
  (六) 发挥质量管理的引导作用。组织专家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全程指导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推行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订、修订工作,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市质监局负责)
  (七)发挥工程咨询的服务作用。工程咨询机构要根据民间投资的特点和需求提供高效的咨询服务。强化投资机会研究,加强决策咨询服务,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新领域业务咨询。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强民间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间投资总量、结构等动态监测分析,准确反映民间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能力、投资意愿等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市统计局负责)
  九、强化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建立民间投资协调督办机制。将民间投资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指标监测调度体系。针对民间投资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督办解决相关问题。同时,每年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对市直各部门服务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公开评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营造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开展全市百强民间投资项目评选,积极宣传和表彰优秀民间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家。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形成全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武汉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和近期项目(详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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