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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14
实施时间: 2013-5-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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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增长
  (一)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产值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按照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竣工投产并“进规入库”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按照当年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改善企业外部物流环境
  1.用足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减轻物流税收负担,规范物流收费,降低工业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国税、地税、物流局)
  2.适当放宽对载货汽车通行我市三环线的交通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三)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1.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
  2.鼓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企业与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100—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
  3.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对全市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财政局)
  二、拓市场
  (四)推广使用武汉工业名优创新产品
  1.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工业名优创新产品。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城管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市教育、监察、财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配套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产需对接会,组织各开发区、“工业倍增”发展区以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承建方,向本地企业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将每年9月设定为“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宣传推广月”,届时举办系列展销及推广、宣传活动,营造“爱武汉产品、用武汉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3.由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五)鼓励引导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与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排名位居前10位的工业企业签订《促进出口合作协议》,对完成出口目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对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出口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30万元的奖励。对新投产且当年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出口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商务局)
  三、降成本
  (六)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自2013年7月1日起,对武汉市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实行临时性“两降一保一补”政策: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对部分困难企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底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确定;对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企业,按照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开展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国家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加强对减税等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严禁违规征税;进一步规范金融、商业、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的处理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察、财政、工商、物价、国税、地税局)
  (八)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以及我市6个新城区和3个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绿化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堤防维护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减半征收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和雷电风险评估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民防办,市园林、住房保障房管、水务、气象、物价、财政局)
  2.出台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设计、环评咨询、能耗评估、安全评估等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基准、最高限价和评估时限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环保、安监局)
  (九)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分区域、分类别、分性质清理整治大型零售企业向生产企业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行为。零售商与生产企业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账外给予的进场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商务、工商局)
  四、扩融资
  (十)对成长性企业和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年产值增幅在20%以上且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增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信用记录好、有市场前景、新签产品订单超过上年同期生产总量(产值或者产品产量)、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对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参照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一)建立公益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合成立公益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能力不足的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担保扶持,并根据需要逐步调整充实其资本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经发投公司)
  五、促投资
  (十二)增强工业有效投资。对《武汉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性目录》明确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三)简化工业项目审评流程
  1.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以及我市6个新城区和3个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内,划定部分具备条件的专业化园区,试行由政府出资,开展整体环评、安评等2项特定区域性评估工作。对在已通过特定区域性审评地块上落户、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新工业项目,简化环评、安评审批流程,降低收费标准,并视项目情况选择性进行能评、稳评、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和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环保、安监、国土规划、文化局)
  2.下放消防审批权限,将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工业厂房消防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开发区、化工区消防大队。(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六、强服务
  (十四)深化“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全力保障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和重要生产要素的运行正常,切实为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全市1000家以上的重点监测工业企业实行实时监测,对有订单、增长快的企业实行专人服务,确保企业生产要素需求。每月锁定50家生产下滑幅度较大的企业实行跟踪指导,促进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加强政策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附后),有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强化对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各部门的督查考核,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见效。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对已享受我市人民政府奖励性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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