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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房金发[2013]41号
发文部门: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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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及经办网点:
  近期在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发现个别套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
  (一)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内的补齐全部欠缴款;
  (二)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上的先补缴不少于一年的欠缴款,同时列出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监督补缴;
  二、补缴欠缴款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三、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正常停缴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匹配。
  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提供收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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