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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物发[2013]117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5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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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沣东新城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五、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执行。
  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毛利率控制)标准的制定由区县组织实施。按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区县要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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