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市政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3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
  (一)提前编制并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各级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除预留部分应急项目资金和奖补类项目资金外(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其他所有专项资金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绩效目标、进行项目评审,未细化到项目或未明确绩效目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下一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初预算确定后,除中、省、市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不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确实需要追加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二、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需公共财政负担或财政扶持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同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各级主管部门要提出行业规划、编制可行性报告、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新的财政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期限,同时取消或归并原有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未明确期限的,一般不超过5年。
  (二)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支持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社会公共管理等财政专项资金分类,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对市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及时进行清理并予以取消;对符合省、市政策目标,使用方向相近、由同一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予以归并;对支持方向相同或相近,由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打破部门、行业界限,统筹使用。
  三、全面推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排序,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并逐级上报。所有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审和公示。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对市级有关单位和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择优排序,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依此编制市级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与本级部门“项目库”的对接工作,建立健全本级财政“项目库”,依此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择优排序,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要分级设置、各级联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实行谁评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四)提升项目库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财政以及主管部门项目库的连接,实现项目指南网上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审核。
  四、着力提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水平
  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下达各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预算执行和组织实施工作。对年初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提出全部项目计划,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由市财政统筹并调整到其他急需安排的项目。
  (一)严格预算执行,提高支出均衡性。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法定程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资金数额。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按《预算法》规定办理。确保提高支出的均衡性、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结转规模,对于无特殊原因的结余资金当年一律平衡预算,对结转使用的专项资金要明确到具体支出项目。建立各类专户资金结余与下年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机制,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户结余资金,相应调减下年预算安排数。
  (三)开展竞争性分配试点。对分配无明确标准和使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专项资金,要积极开展竞争性分配试点,在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一)各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增强工作主动性、计划性和前瞻性,提早筛选项目,充实部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建成后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督促尽快投入使用,及时发挥项目的效益。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充实财政“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设计,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全力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其绩效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通报制度,强化管理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六、着力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和专项资金争取工作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了解上级扶持资金项目类别、投入方向、支出内容、拨付流程,做好项目征集、筛选、评审、上报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大与中、省财政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争取上级资金工作。
  建立争取上级资金激励机制。对争取的上级项目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各级财政部门优先给予落实。要将市级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争取中、省资金情况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考核,在全市上下建立争取上级资金工作机制。
  七、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部门,予以继续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部门,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
  (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通力合作,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 温政办[2016]84 2016/10/1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统筹省工业财政专项资金扶 赣工信投资[201 2014/5/2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温政办[2014]14 2014/12/2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和 温政办[2013]10 2013/7/5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 苏财规[2012]4号 2012/4/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长政办发[2011] 2011/9/1
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财农字[1998]35 1998/11/13
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 京科政发[2001] 2001/11/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内政字[2005]91 2005/4/1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 琼财企[2014]38 20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