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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穗财采[2013]2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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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论证咨询、配合处理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评审专家入库审核、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评审专家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协会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评审专家申请人应首先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申请注册,申请评审品目范围应与本人专长相适应,申请人需同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个人简历;
  (三)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单位或行业推荐的,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募集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原则上两个月集中审批一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颁发《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审核入库的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此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当工作岗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或申请变更。因未及时申请变更而又无法取得联系,影响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专家资格聘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检验复审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续聘。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的评审专家,市财政部门解除资格聘用。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评审专家,不再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经“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信息化平台采用“网上远程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随机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预先指定抽取对象,干扰专家库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特殊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和所需专家人数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审核通过后于项目评审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周一的项目当天)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专家库电子化管理系统锁定抽取结果,直至开标前三十分钟。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在开标结果公示前确保专家名单处于保密状态。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与评审。
  评审专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请假。
  评审专家本人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托他人参加。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二)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活动前期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的;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的;
  (五)两名以上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
  (六)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签订市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遵守承诺,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时公开评审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迟到或早退,以及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三)故意泄露或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四)违反评审现场纪律,情节轻微的;
  (五)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后发生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解答或澄清的;
  (七)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八)无故不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专项培训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专家资格聘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投标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或者不当利益的;
  (二)发表不当言论,故意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三)向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四)找他人替代评标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六)所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被质疑或投诉累计两次以上,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评审明显不公正或不当废标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向外界透露评标过程或其他相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评审现场纪律,拒不改正的;
  (十)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二)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影响评审活动进展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者,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
  第二十四条 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评审专家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通报批评和解除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定期反馈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每月对评审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审专家做出准确、真实评价,并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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