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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经贸[2013]1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0-14
失效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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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餐饮企业转型升级,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商贸服务业处)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
  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我市餐饮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培育餐饮企业品牌,促进我市餐饮企业转型升级,打造“食在广州”城市名片,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门店)。
  第三条餐饮企业(门店)转型升级是指餐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发展、科技服务创新等途径,加速企业的连锁化、产业化、信息化发展,创立企业特色品牌和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餐饮企业(门店)转型升级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餐饮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的布局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本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贸委组织开展餐饮企业(门店)转型升级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本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企业(门店)认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门店)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企业(门店)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
  (二)申报企业(门店)连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门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申报企业(门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企业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五)申报企业(门店)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规定的B级以上水平,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申报企业(门店)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拥有国家正式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员工比例较高,设有研发机构。
  (七)申报企业(门店)积极探索现代流通模式的应用,开展连锁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在开展转型升级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门店)须按本办法附件2、附件3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附件1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请示范的企业(门店)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进行初审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经贸委提出推荐申请。
  第十条市经贸委收到区、县级市的推荐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在广州经贸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经贸委向通过认定的示范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在广州经贸网上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三章  示范企业(门店)扶持
  第十一条  认定奖励。市经贸委对认定的示范企业(门店)授予“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和牌匾。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项目,推荐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重点服务。各级经贸部门将认定的示范企业(门店)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企业(门店)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企业(门店)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  示范企业(门店)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与示范企业(门店)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企业(门店)将三年经营情况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市经贸委。经市经贸委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企业(门店)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撤销称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门店)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严重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评价表
  2.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申请表
  3.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申报书
  4.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推荐汇总表
  5.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复核申请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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