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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发改服[2013]2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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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
  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的管理,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25号)、《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导资金是指从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中安排的产业资金,专项用于综合引导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我市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重大项目,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建设。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论证、择优扶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高端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二)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公共设施建设,尤其是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以及集聚区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四)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政策、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开展项目的咨询、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及竣工验收等事项。
  (六)开展服务业研究、规划、品牌策划推广、标准制定、统计、形势分析等基础工作及相关工作。
  (七)市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贴息、以奖代补三种。
  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按不超过投资总额20%计算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开展服务业研究、规划、品牌策划推广、标准制定、统计等基础工作及相关工作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贴息。运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贴息。
  以奖代补。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经营状况良好、税收贡献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以书面、网络等渠道公开发布引 导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事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以及国家、省、市服务业相关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列入省、市服务业集聚区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具有明显成效。
  (四)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但投资量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两年内建设完成。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需按照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基础、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及建设条件及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申报单位还需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对引导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设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计划名单中剔除。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1、7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建设内容等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稽察、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流程书面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调整,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中期评估制度。根据项目的建设经营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8-9月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取得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 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出具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引导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引导资金项目检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项目建设或竣工验收的,或骗取、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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