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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注协注[2013]10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1-22
实施时间: 2013-11-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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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我会制定了《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5日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的评估审查工作,提高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申请设立或变更事务所(含分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估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有关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依据
  第三条 评审对象。
  (一)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含分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已设立事务所拟增补为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第四条 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评审决议,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执业规范、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第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决定,对申请人出具拟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证明书,或不予同意其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书面意见。
  出具拟任事务所合伙人的证明书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向我省或外省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事务所时,由协会为其出具的证实其身份及执业情况、转出证明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惩戒;
  (五)最近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注册关系已转入省注协代管的,代管时间不超过1年;
  注册关系转入省注协代管前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须办理退伙和股权转让手续。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七条 评估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专职执业、执业年限、专业经历、执业质量、管理经验、职业道德、诚信状况、执业年龄、履行会员义务等方面。
  (一)专业胜任:申请人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出具业务报告的主要情况,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必须涵盖以下几项: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职业道德: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委员会作出不予出具证明书的决定,或者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三)管理经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事务所管理经验,在事务所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四)稳定执业:申请人近2年内没有转所;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任期满3年以上。
  (五)履行会员义务:申请人应参加每年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按时交纳会费,支持配合行业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六)专职执业:申请人应提供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近5年内在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七)执业年龄:新设小型事务所的申请人年龄须在65周岁以内。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省注协秘书处提交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的要求评审和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归类材料:
  (一)执业证明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及注册会计师证书;
  3.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业鉴定;
  4.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的申请人近5年直接参与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以及由省注协秘书处随机抽查的每个年度不少于5份的不同类型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其中近2年的业务报告应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5.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的申请人参与组织和管理事务所的经历及近两年任职项目负责人以上履职经历证明;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申请人在事务所近5年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所证明材料
  7.申请人转所申请表及原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8.申请人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还须提供与原事务所办理完股权转让的证明。
  (三)拟新设事务所或涉及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9.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草案(或修正案);
  10.事务所名称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省注协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须由全体合伙人(股东)亲自(携带身份证、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秘书处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省注协秘书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第十一条 调查。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随机抽查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评审。省注协秘书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初审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省注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提请委员会召开会议就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民主评审。
  委员会会议可要求申请人当面陈述并答复有关问题,申请人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评审决定应形成以下书面决议,并由出席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一)认定申请人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胜任能力,可以出具证明书。
  (二)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胜任能力,不予出具证明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示。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注册时间、最近5年执业经历等。
  第十四条 出证。省注协秘书处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协会的名义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等相关证明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跨省转所情形的,相关证明应当根据时间由相关地方注协分段出具后,再由我省注协出具完整的证明。
  第十五条 备案。省注协秘书处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事务所及分所合伙人(股东)的资格评审,应当遵循《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证明人或事务所应当对其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省注协将根据《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经允许撤回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评审的,省注协秘书处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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