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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发[2013]8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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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9日
  (承办单位: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本市各级残疾人公共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上两项,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4)招用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其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复印件;
  5、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续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第十条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3、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4、残疾人员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打印简化版加盖“就业失业管理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失业登记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3)从事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4)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结)业证明,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需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7)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在失业后180天内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广州市失业登记表》;
  3、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育龄女性需提交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3)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异地务工残疾失业人员到居住地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可办理失业登记。
  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失业的,按本市失业人员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失业登记需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
  第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服务。
  第十九条 失业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九)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第二十条 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市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个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劳动者在本市期间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实行电子凭证制度,登记在信息系统中。劳动者在本市期间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仅用于记载劳动者基本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税收优惠标识。
  (二)劳动者如需打印本人就业登记信息,可凭身份证原件到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打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就业登记的同时为招用人员申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申领;
  (三)失业人员可在办理失业登记时申领。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寸彩照一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页进行变更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新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办,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和《广州市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最近一次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委托失业登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个人档案,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期间档案可委托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委托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保管档案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离职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30日内,凭《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该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它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并申领居住证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异地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报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籍当年度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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