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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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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特此告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11.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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