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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穗府办[2013]3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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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城市矿产”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垃圾分类为抓手,按照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商业化运营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引,整合相关资源,全面加强对各类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包括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有色金属、贵金属、橡胶等工业垃圾;可加工再生成建筑材料的废旧混凝土、砖瓦、灰渣、余泥、陶瓷等建筑垃圾;可用于生产有机肥料的餐厨垃圾和生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的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皮革、布碎等生活垃圾,以及可用于焚烧发电的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动“城市矿产”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城市矿产”开发利用。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城市矿产”回收利用体系,各类主要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实现“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发展。具体目标:
  1.规范回收体系。结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规范,全面完成我市“城市矿产”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和建设布局,完善“城市矿产”资源回收网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其他“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的有效对接。规范回收程序,完善回收标准,实现“城市矿产”有序、高效和规范回收。
  2.提高处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集散功能。建设一批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市矿产”专业分拣中心,积极开展与周边地区合作建立城市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处理基地,加快“城市矿产”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升专业分拣处理能力,实现对各类“城市矿产”的精细化分拣处理,推动产需有效衔接,促进“城市矿产”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3.促进循环发展。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为支撑,推动各类经济园区实行循环发展。支持一批有一定基础、产业前景好、生产工艺先进和管理制度完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拓展“城市矿产”开发利用业务,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到2015年,建成1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扶持1个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2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创建20家再生资源回收和开发利用龙头企业,形成布局合理的“城市矿产”循环发展产业链。
  4.形成广州价格。推动成立广州“城市矿产”交易平台,完善信息发布、交易服务、交易鉴证、融资咨询服务等四大功能,引导各类“城市矿产”集中进入,通过公开竞价、统一销售,拓宽销售渠道,增强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力、影响力,逐步形成“城市矿产”资源的“广州价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实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将“城市矿产”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市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节能低碳发展领导小组),并增加相应的工作职能。增加市供销总社为市节能低碳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供销总社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市节能低碳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城市矿产”开发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做好相关统筹、协调、推进、检查、督办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1.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加强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沟通,推动设立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在政策、资金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对广州的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城管委、建委、供销总社)
  2.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形成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和政策机制,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相关政策,创新资金扶持、土地和规划保障等优惠政策,研究制订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循环经济领域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城管委、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供销总社)
  (二)科学规划建设回收网络。
  1.制定“城市矿产”资源回收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区分不同品类的“城市矿产”资源,制定“城市矿产”资源回收目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定点、定期、定向回收机制,完善各类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指引,重点抓好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金属、废纸张、废塑料、废轮胎、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建筑余泥、废混凝土土块、废旧沥青以及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牵头单位:市经贸委、供销总社;配合单位:市建委、城管委,各区和县级市)
  2.加快回收网点布局与建设。科学选址,抓紧完成全市“城市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矿产”回收和网点建设,重点在工厂和企业集聚区、居民社区等建立回收点,疏通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回收渠道。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途径的多元化、多渠道,形成覆盖城乡、参与面广、效率高的专业回收网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经贸委、建委、供销总社,各区和县级市;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
  3.建设现代化专业分拣中心。结合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充分利用环卫场地和地下空间等,在主要垃圾分类处理场和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不同品类的专业化废弃物分拣中心,开展集约化拆解和精细化分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建设废旧电器产品、报废汽车、废旧橡胶、废旧金属及玻璃、纸品、皮革、布碎等专业分拣中心。对未纳入省环保部门规划许可的废弃物处理,要通过加强与周边区域有许可资质企业的合作,实现无害化、规模化、商业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委、经贸委、供销总社,相关区和县级市;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
  (三)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1.加快示范基地循环化建设。结合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七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统计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搭建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同时,加快基地(园区)循环化建设,开展清洁能源和原材料替代改造,推动余热余压利用、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和水循环利用,实现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高值化利用、清洁利用和安全利用。(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统计局、供销总社)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和利用的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重点培育扶持10家再生资源回收和开发利用龙头企业,逐步发展成为规模大、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带动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推进“城市矿产”资源化深度加工,实现“城市矿产”回收与利用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供销总社)
  3.引导相关企业、机构集聚发展。吸纳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园,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解决企业“小、散、乱”问题,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效应,提升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推动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构建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链。(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
  4.推进示范基地环保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园区内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实行无害化集中收集,确保杜绝二次污染。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规划局、城管委、供销总社)
  (四)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与推广使用。
  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围绕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拆解、环保处理水平等,推动产学研一体发展。组织装备研发生产,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国际领先技术,加快可利用资源加工处理技术改进和机械设备制造,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大幅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的管理经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我市“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产出效益。(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供销总社;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五)增强广州“城市矿产”辐射力、影响力。
  1.建立“城市矿产”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在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后,启动筹备成立广州“城市矿产”交易中心,强化信息发布、交易服务、交易鉴证、融资咨询服务等功能,加快形成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引导“城市矿产”资源进入交易中心,实行公开竞价、集中交易,增强影响力,逐步打响品牌。(牵头单位:市经贸委、供销总社;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城管委、金融办)
  2.拓宽“城市矿产”销售渠道。依托广州“城市矿产”交易平台,积极构建立足全省、辐射华南、面向全国的“城市矿产”销售流通渠道,逐步建立与相关企业、工业园区无缝对接的供应网络,提高“城市矿产”交易销售效益。加大政府采购政策中对再生资源产品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对使用“城市矿产”资源生产企业的补贴政策,不断拓宽“城市矿产”的销售渠道。(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城管委、供销总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低碳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各牵头单位对赋予的任务要负总责,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工作落实;各配合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形成分级管理、部门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二)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产业政策和各项环保法规、标准及职业安全规范,围绕各自工作任务,会同配合单位尽快研究制定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步骤、措施、时限和资金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三)加强行业监管执法。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固体废弃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弃物非法进口力度,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配合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及时总结工作成绩和典型经验,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矿产”开发利用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五)着力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方式,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民营资本进入“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领域,全力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六)建立督办机制。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本意见实施进展情况,并向市节能低碳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城市矿产”工作的督办,并对有关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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